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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24-10-01 01:29:25金年会20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进口指定经营管理办法》已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第一条为了维护指定经营管理货物的进口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进口指定经营管理的货物目录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实行进口指定经营管理的货物,由外经贸部指定的企业(以下简称“指定经营企业”)从事进口经营业务,非指定经营企业不得从事该类货物的进口经营业务。
第四条外经贸部按照公正中国进出口贸易官网、公开、公平原则确定指定经营企业。指定经营企业的数量逐年增加。指定经营企业名录由外经贸部公布。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中西部地区的企业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企业应于每年10月15日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地方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申报,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三)地方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年度增量内择优推荐,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推荐的企业名单和申报材料报外经贸部;
(五)取得指定经营资格的企业,应按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经营范围变更事项,并到工商、海关等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八条边境贸易企业从事指定经营管理货物边贸进口业务,外经贸部授权边境省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总量内确定指定经营企业。所确定的指定经营企业名单需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九条外经贸部对指定经营企业的指定经营资格实行年度检验。年度检验的时间、程序和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证书》年审或外商投资企业年审的规定办理。
指定经营企业办理年度检验应提交本年度指定经营管理货物的进口经营情况报告,以及按规定需提交的材料。
第十二条指定经营企业不遵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外经贸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直至取消其指定经营企业资格。
第十三条指定经营企业被外经贸部暂停、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其指定经营企业资格同时被暂停、撤销。
第十四条指定经营企业如发生资产重组、改制或企业更名等重大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