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年会·新闻中心

+

进出口权资质·中国出口贸易现状·江门进出口贸易公司

发布时间 : 2024-11-08 08:49:52

  金年会官方网站入口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上海海关网站2022年6月27日消息,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发布关于淮南市西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知字〔2021〕2014号)。

  当事人委托上海心航报关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以一般贸易方式的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至美国的货物,报关单号为204。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中,有标有“GUCCI”标识的男式休闲鞋11双,标有“LOUISVUITTON”标识的男式休闲鞋3双,标有“adidas”标识的男式休闲鞋128双,标有“Dior”标识的男式休闲鞋26双,标有“NIKE及钩图形”标识的男式休闲鞋472双,标有“christianlouboutin斜纹字体”标识的男式休闲鞋22双,标有“LV(图形)”标识的背包1260个,标有“GUCCI”标识的背包12个,标有“香奈儿(图形)”标识的背包13个,标有“COACH(图形)”标识的背包9个,标有“MCM及图”标识的背包18个,标有“LV”标识的钱包172个,标有“马车图形”标识的钱包14个,标有“耐克钩图形”标识的套头衫38件,标有“adidas及图形”标识的套头衫49件,标 有“POKEMON”标识的卡牌238副,标有“CHANEL香奈儿(图形)”标识的太阳眼镜34副,标有“BURBERRY”标识的眼镜197副,标有“LOUISVUITTON”标识的T恤15件,标有“GUCCI”标识的T恤51件,标有“adidas及图形”标识的T恤154件,标有“BURBERRY”标识的T恤45件,标有“POLO”标识的T恤2件,标有“耐克钩图形”标识的T恤191件,标有“LV”标识的拖鞋6双,标有“adidas三斜杠(图形)”标识的拖鞋35双,标有“GUCCI”标识的拖鞋21双,标有“LOUISVUITTON”标识的腰带3个,标有“GUCCI”标识的腰带6个注册进出口贸易公司,标有“香奈儿(图形)”标识的腰带1个,标有“LV(图形)”标识的围巾4条,标有“GUCCI(图形)”标识的围巾1条,标有“GUCCI”标识的裤子1条,标有“BURBERRY”标识的短裤1件,标有“耐克钩图形”标识的长裤1件,标有“耐克钩图形”标识的短裤3件,标有“GUCCI(图形)”标识的帽子847个,标有“LV”标识的帽子1317个,标有“香奈儿(图形)”标识的帽子13个,标有“BURBERRY”标识的帽子27个,标有“Dior”标识的太阳眼镜14副,标有“Dior”标识的服装12件,标有“Dior”标识的帽子29个,标有“disney”标识的包10个,标有“cK”标识的服装7件。上述货物共计人民币76449元。

  对于上述货物,“GUCCI”、“GUCCI(图形)”商标权利人古乔古希股份公司、“LOUISVUITTON”、“LV”、“LV(图形)”商标权利人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adidas”、“adidas及图形”、“adidas三斜杠(图形)”商标权利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Dior”商标权利人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NIKE及钩图形”、“耐克钩图形”商标权利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christianlouboutin斜纹字体”商标权利人克里斯提鲁布托、“香奈儿(图形)”商标权利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OACH(图形)”、“马车图形”商标权利人科奇公司、“POKEMON”商标权利人任天堂株式会社、“BURBERRY”商标权利人博柏利有限公司、“POLO”商标权利人波罗/劳伦有限公司、“disney”商标权利人迪士尼企业公司、“cK”商标权利人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上述男式休闲鞋11双上使用的“GUCCI”商标与商标权利人古乔古希股份公司注册的“GUCCI”商标相同,男式休闲鞋3双上使用的“LOUISVUITTON”商标与商标权利人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注册的“LOUISVUITTON”商标相同,男式休闲鞋128双上使用的“adidas”商标与商标权利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注册的“adidas”商标相同,男式休闲鞋26双上使用的“Dior”商标与商标权利人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注册的“Dior”商标相同,男式休闲鞋472双上使用的“NIKE及钩图形”商标与商标权利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的“NIKE及钩图形”商标相同,男式休闲鞋22双上使用的“christianlouboutin斜纹字体”商标与商标权利人克里斯提鲁布托注册的“christianlouboutin斜纹字体”商标相同,背包1260个上使用的“LV(图形)”商标与商标权利人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注册的“LV(图形)”商标相同,背包12个上使用的“GUCCI”商标与商标权利人古乔古希股份公司注册的“GUCCI”商标相同,背包13个上使用的“香奈儿(图形)”商标与商标权利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香奈儿(图形)”商标相同,背包9个上使用的“COACH(图形)”商标与商标权利人科奇公司注册的“COACH(图形)”商标相同,背包18个上使用的“MCM及图”商标与商标权利人TriasHoldingAG注册的“MCM及图”商标相同,钱包172个上使用的“LV”商标与商标权利人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注册的“LV”商标相同,钱包14个上使用的“马车图形”商标与商标权利人科奇公司注册的“马车图形”商标相同,套头衫38件上使用的“耐克钩图形”商标与商标权利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的“耐克钩图形”商标相同,套头衫49件上使用的“adidas及图形”商标与商标权利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注册的“adidas及图形”商标相同,卡牌238副上使用的“POKEMON”商标与商标权利人任天堂株式会社注册的“POKEMON”商标相同,太阳眼镜34副上使用的“CHANEL香奈儿(图形)”商标与商标权利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CHANEL香奈儿(图形)”商标相同,眼镜197副上使用的“BURBERRY”商标与商标权利人博柏利有限公司注册的“BURBERRY”商标相同,T恤15件上使用的“LOUISVUITTON”商标与商标权利人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注册的“LOUISVUITTON”商标相同,T恤51件上使用的“GUCCI”商标与商标权利人古乔古希股份公司注册的“GUCCI”商标相同,T恤154件上使用的“adidas及图形”商标与商标权利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注册的“adidas及图形”商标相同,T恤45件上使用的“BURBERRY”商标与商标权利人博柏利有限公司注册的“BURBERRY”商标相同,T恤2件上使用的“POLO”商标与商标权利人波罗/劳伦有限公司注册的“POLO”商标相同,T恤191件上使用的“耐克钩图形”商标与商标权利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的“耐克钩图形”商标相同,拖鞋6双上使用的“LV”商标与商标权利人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注册的“LV”商标相同,拖鞋35双上使用的“adidas三斜杠(图形)”商标与商标权利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注册的“adidas三斜杠(图形)”商标相同,拖鞋21双上使用的“GUCCI”商标与商标权利人古乔古希股份公司注册的“GUCCI”商标相同,腰带3个上使用的“LOUISVUITTON”商标与商标权利人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注册的“LOUISVUITTON”商标相同,腰带6个上使用的“GUCCI”商标与商标权利人古乔古希股份公司注册的“GUCCI”商标相同,腰带1个上使用的“香奈儿(图形)”商标与商标权利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香奈儿(图形)”商标相同,围巾4条上使用的“LV(图形)”商标与商标权利人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注册的“LV(图形)”商标相同,围巾1条上使用的“GUCCI(图形)”商标与商标权利人古乔古希股份公司注册的“GUCCI(图形)”商标相同,裤子1条上使用的“GUCCI”商标与商标权利人古乔古希股份公司注册的“GUCCI”商标相同,短裤1件上使用的“BURBERRY”商标与商标权利人博柏利有限公司注册的“BURBERRY”商标相同,长裤1件上使用的“耐克钩图形”商标与商标权利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的“耐克钩图形”商标相同,短裤3件上使用的“耐克钩图形”商标与商标权利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的“耐克钩图形”商标相同,帽子847个上使用的“GUCCI(图形)”商标与商标权利人古乔古希股份公司注册的“GUCCI(图形)”商标相同,帽子1317个上使用的“LV”商标与商标权利人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注册的“LV”商标相同,帽子13个上使用的“香奈儿(图形)”商标与商标权利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香奈儿(图形)”商标相同,帽子27个上使用的“BURBERRY”商标与商标权利人博柏利有限公司注册的“BURBERRY”商标相同,太阳眼镜14副上使用的“Dior”商标与商标权利人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注册的“Dior”商标相同,服装12件上使用的“Dior”商标与商标权利人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注册的“Dior”商标相同,帽子29个上使用的“Dior”商标与商标权利人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注册的“Dior”商标相同,包10个上使用的“disney”商标与商标权利人迪士尼企业公司注册的“disney”商标相同,服装7件上使用的“cK”商标与商标权利人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注册的“cK”商标相同,且事先都未经商标专用权权利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标有“GUCCI”标识的男式休闲鞋11双,标有“LOUISVUITTON”标识的男式休闲鞋3双,标有“adidas”标识的男式休闲鞋128双,标有“Dior”标识的男式休闲鞋26双,标有“NIKE及钩图形”标识的男式休闲鞋472双,标有“christianlouboutin斜纹字体”标识的男式休闲鞋22双,标有“LV(图形)”标识的背包1260个,标有“GUCCI”标识的背包12个,标有“香奈儿(图形)”标识的背包13个,标有“COACH(图形)”标识的背包9个,标有“MCM及图”标识的背包18个,标有“LV”标识的钱包172个,标有“马车图形”标识的钱包14个,标有“耐克钩图形”标识的套头衫38件,标有“adidas及图形”标识的套头衫49件,标有“POKEMON”标识的卡牌238副,标有“CHANEL香奈儿(图形)”标识的太阳眼镜34副,标有“BURBERRY”标识的眼镜197副,标有“LOUISVUITTON”标识的T恤15件,标有“GUCCI”标识的T恤51件,标有“adidas及图形”标识的T恤154件,标有“BURBERRY”标识的T恤45件,标有“POLO”标识的T恤2件,标有“耐克钩图形”标识的T恤191件,标有“LV”标识的拖鞋6双,标有“adidas三斜杠(图形)”标识的拖鞋35双,标有“GUCCI”标识的拖鞋21双,标有“LOUISVUITTON”标识的腰带3个,标有“GUCCI”标识的腰带6个,标有“香奈儿(图形)”标识的腰带1个,标有“LV(图形)”标识的围巾4条,标有“GUCCI(图形)”标识的围巾1条,标有“GUCCI”标识的裤子1条,标有“BURBERRY”标识的短裤1件,标有“耐克钩图形”标识的长裤1件,标有“耐克钩图形”标识的短裤3件,标有“GUCCI(图形)”标识的帽子847个,标有“LV”标识的帽子1317个,标有“香奈儿(图形)”标识的帽子13个,标有“BURBERRY”标识的帽子27个,标有“Dior”标识的太阳眼镜14副,标有“Dior”标识的服装12件,标有“Dior”标识的帽子29个,标有“disney”标识的包10个,标有“cK”标识的服装7件,并处罚款人民币765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全国服务热线 : 0571-87385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