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额是什么·服务贸易支持政策·数字服务贸易的内涵·服务贸易 定义
发布时间 : 2024-09-21 21:12:35金年会·中国jinnian《服务贸易总协定》是第一个调整国际服务贸易的多边性、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规则。它规定了服务贸易的一般原则和义务,及各成员的具体承诺。协定适用于各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包括成员的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的措施,以及它们授权行使权力的非政府机构采取的措施。
从一国境内直接向其他国境内提供服务服务产品的流动(不需要提供者和消费者的实际流动),如跨国远程教育;
在一国境内向其他国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消费者的流动,如出国旅游、自费留学等;
外国实体在另一国境内设立附属公司或分支机构,提供服务,即外国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其他国境内设立的机构提供商业服务设立当地机构,如外国学校在中国设立分校;
一国的服务提供商通过自然人到其他国境内提供服务自然人流动,如中国企业聘用外籍员工。
GATS第2条第1款规定,在本协定所涉及的任何措施方面,每一成员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优惠待遇,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
GATS规定的最惠国待遇不仅适用于服务产品,而且还包括服务的提供者,这与GATT所规定的最惠国待遇不同,GATT的最惠国待遇只及于其他成员方的产品,而不及于产品的提供者。GATS最惠国待遇原则是适用于服务贸易的各个部门,不论成员方是否开放这些服务贸易部门,在采取有关的管理措施时,都必须遵循最惠国待遇原则。GATS规定的最惠国待遇的参照标准是以成员方对“任何其他国家”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这里任何其他国家应理解为包括非GATS成员,这样最惠国待遇实际上不允许对来自不同国家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予以区别对待。
在服务提供方式的市场准入方面,每个成员给予其他任何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承诺表中同意和明确的规定、限制和条件。
允许外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进入本国的贸易市场,并不等于赋予它们与本国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一样的待遇。因此,《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义务,仅限于列入承诺表的部门,并且要遵循其中所列的条件和资格。没有作出承诺的部门,不适用国民待遇义务。即使在作出的承诺中国际服务贸易合同,也允许按所列的条件对国民待遇进行限制。这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及《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定》中完全的国民待遇形成鲜明对比。
《服务贸易总协定》给与成员完全的最惠国待遇,但作为一项框架性协定,对成员服务市场的开放没有统一水平的要求,是否给与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完全取决于各成员的承诺。
《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了服务贸易的方式,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协定规定的服务贸易?(2012年卷一第40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