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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24-09-24 22:29:09金年会·中国jinnian以跨国公司为主导的美国经济成为TPP 协议中最大的受益者,可以说,相比较于以前的争端解决机制,TPP的ISDS将跨国公司的权力推向了一个新高度
近年来,代表着上一轮全球化的多哈谈判受阻,世界贸易组织(WTO)在国际贸易体系的中心地位正在受到冲击。
不久前,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举行签署仪式,各国争取让协定在2年内生效,成为最近二十多年来全球规模最大的一项贸易协定。然而,TPP的意义并非在于所形成的贸易和经济体量,而在于它代表着全球贸易规则演变的开始,意味全球贸易规则博弈的升级。
当前,最需改变的是全球不公平的贸易规则体系,而由于制定规则者话语权的非对等性和规则适用对象的差异性,使得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得以借“公平贸易”之名行“特惠贸易”之实。特别是以美国为主导的TPP协议很大程度上演变为为维护美国跨国公司利益,进而维护美国全球利益的一种新的制度安排。
对美国之于TPP的战略意图,奥巴马曾坦白地表明:“TPP将使美国在与中国竞争中更具优势,让美国而非中国书写21世纪规则”,可见,这种“规则之争”的背后依旧是美国制度霸权的另类体现。
远观不如近看,TPP并非其所对外强调的那样“公平、公正、透明”。由于TPP 在整个谈判过程中高度保密,采取闭门谈判的方式,很多核心内容及其细节并不为外界所知。
从已经解密的内容来看,实际上,TPP 与以往自由贸易协议最大的区别不在于关税水平的降低、合作程度的加深,也不代表着贸易更加便利化,而在于跨国公司对主权国家司法壁垒的破除。
《全球经济系统的脆弱性》一书的作者哈克·拉斯姆斯就曾经指出,TPP代表着一个跨国公司制度走向重大的飞跃,跨国公司的经济利益被放在首位。
首先,在原有WTO框架内,涉及的是商品货物在各协定国之间的自由(低关税)流动,而跨国公司在某主权国家做生意,必须遵守主权国家的法律和仲裁,这对美国跨国公司形成了很大的主权壁垒约束。
为了绕开这些约束,TPP 首次引入“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ISDS条款),设计出一套独立于WTO国家争端解决机制以外的新程序。
根据ISDS条款国际自由贸易的例子,在TPP的框架内,规定主权国家法律必须服从TPP协定精神(打破主权国家壁垒,关税近乎于零,实现资本自由流动),如果投资对象国的政府决策损害了外国投资者的权益,则投资者可以绕开该国的司法体系,直接向国际商业仲裁机构提交争议,要求投资对象国政府赔偿损失。由此在TPP框架下可以对签约国政府的法律与政策变化所带来的损失要求赔偿,这极大地扩张了跨国公司的福利和利益分配。
因此,以跨国公司为主导的美国经济也成为TPP 协议中最大的受益者,可以说,相比较于以前的争端解决机制,TPP 的ISDS将跨国公司的权力推向了一个新高度。
其次,全球价值链的出现和大规模扩展,要求国际贸易规则更多地满足生产环节分布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价值链发展需要,减少贸易和投资的障碍。然而,在全球价值链主导贸易新格局和规则变化的大背景下,被称为“21世纪高标准自由贸易协定”的TPP却更加强调原产地规则(以确认产品是否属于TPP 区域范围内并给予优惠待遇)。
TPP最新文本中的“原产地规则”明确指出,其制订的目的是“促进区域供应链、确保缔约方而不是非缔约方成为协定的生产者”,即在某一缔约方生产。这些规定促进了成员间的生产和供应链整合,却在一定程度上割裂了与非成员国之间的经贸联系。
曾经就有美国学者研究表明,属权原则下的进出口额与属地原则相比,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的出口额明显降低。这种具有排他性与差别待遇的贸易体制原来属于WTO架构下的例外安排,现在美国却将其树立为主导性、常态性的安排,等于全面侵蚀WTO的无歧视、普遍最惠国待遇的基本原则。
事实上,一直以来美国的全球政策都是以美国国家利益为核心,美国一向标榜自己为自由贸易的楷模,但全球产业分工却加大了美国的贸易逆差,但又不能放弃自由贸易的大旗,于是近几年,美国对国际贸易关系做大幅度的调整,提出的所谓“公平贸易”。意图扩大本国垄断产业在国际市场份额,使贸易增加值和利润留在自己手中。
而另一方面,美国却苛责别国实行不公平贸易做法,扭曲市场竞争。美国坚持认为,一些国家长期以来通过对国有企业提供补贴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TPP 对国有企业参与的市场行为首次进行了全面回应,要求成员国对国企进行私有化,并且完全遵守市场法则。
美国的全球政策和行为背后往往都与跨国公司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跨国公司历来都在美国经济中占有绝对主导地位,成为当今世界经济体系中影响权力与利益分配关系、重塑体系结构的重要非国家行为体。凭借经济霸权,美国的跨国公司得到了快速膨胀。反之,美国跨国公司的持续扩张也使得美国经济霸权得以为继。
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跨国公司的进化史就是一部美国资本主义演进的历史。美国为跨国公司大开方便之门,给予其特权已经有很长的历史。
为了确保美国跨国公司的垄断优势,上世纪90年始,美国政府就通过“超级301条款”和“特别301条款”,单方面向不符合“自由贸易”的东道国提出经济制裁或以制裁相威胁,或通过贸易谈判迫使其开放本国市场。
可见,对于完全以本国国家利益为核心的美国而言提出的所谓“公平贸易”是名义上更具合理性,但形式上却更具隐蔽性,战略上更具进攻性的“超贸易保护主义”。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跨国公司整体实力为世界各国之首,且在相关领域占据垄断性地位,通用汽车、通用电气、苹果、波音飞机、埃克森石油、IBM、微软、Google、苹果等美国大型跨国公司,其经济实力可以高过巴基斯坦、秘鲁、新西兰、阿尔及利亚、越南、科威特、古巴等国家。
特别是本世纪以来,国际分工越来越表现为相同产业不同产品之间和相同产品内不同工序、不同增值环节之间的多层次分工。国际分工的范围和领域不断扩大,逐渐由产业间分工发展为产业内分工,进而演进为产品内分工为主的国际分工体系。以产品内部分工为基础的中间投入品贸易称为产品内贸易,从而形成了“全球价值链”体系。
随着全球价值链体系的深入发展,以及全球范围关税减让和运输成本的降低,使得跨国公司将产品价值链分割为研发、设计、原材料与零部件生产、成品组装、物流配送、市场营销、售后服务等若干个独立的环节,并将每个环节配置于全球范围内能够以最低成本完成生产的国家和地区,作为全球价值链主体的跨国公司地位也越来越突出,通过价值链全球布局,跨国公司整合了全球最优资源要素。
一个很典型的例子就是苹果的iPhone价值链。iPhone在美国完成产品设计后,由韩国LG、三星,美国博通、德州仪器,日本的AKM和欧洲意法半导体、中国地区的鸿海等公司提供主要零部件,最后在中国富士康、英华达等公司进行组装再出口给苹果公司。从利润走向看,每台iPhone 手机价值贡献中,美、日、韩分别凭设计和技术获得49.4%、34%和13%的利润分成,而中国通过加工组装所创造的价值仅为手机出厂价格的4%。由此可见,iPhone的销售给美国经济带来的是贸易顺差,而不是传统研究方法所认为的那样给美国经济带来了贸易逆差。
有观点认为,未来,随着TPP 的“落地”,在美国跨国公司得到更多“特惠”后,类似现象或将愈演愈烈。(作者为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研究员)